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一般需要由司法部门委托进行。而司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因此,如果需要做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则可以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中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最主要委托方,例如在涉及刑事诉讼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以及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后又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可能加重犯罪后果的行为时,为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民事赔偿责任,均需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2.人民检察院: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也可能需要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如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是否具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法上所称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判断其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3.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也需要对被告的精神状况作出认定,比如有无突发性精神障碍,是否存在幻觉、妄想等思维内容,并且是否有相应的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症状,从而判定其是否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4.其他单位:如民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保险理赔等部门,也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便于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如果是公民个人要求做鉴定,也可以直接到医院的精神科就诊,请医生帮助进行诊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鉴定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就需要提供精神疾病鉴定书作为依据之一。而在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等方面则不需要进行鉴定,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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