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言语属于什么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是指在启动听觉器官,接收语音信息的能力方面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的缺损、能力障碍或能力低下。
根据2006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听力残疾一级: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0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严重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只能听到鞭炮声等。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只能听到较大的部分言语声,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限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能听到言语声,但辨别不清,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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