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后出现肝功能异常,通常是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导致,并不能作为化疗的绝对适应证,因此化疗肝功能异常通常不能进行化疗。如果患者的肝功能异常在可控范围内,且没有明显黄疸、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化疗禁忌证,可以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化疗。
1、药物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引起的肝功能损伤,通常与剂量限制性毒性有关。常用的抗肿瘤药物有蒽环类药物、抗代谢类药物、抗生素等,如多柔比星、表柔比星、吡柔比星、顺铂、卡铂、洛铂等,以及盐酸伊立替康、5-氟尿嘧啶、紫杉醇、多西他赛、长春碱、吉西他滨、奥沙利铂等,临床上可以通过这些药物的剂量限制性损伤肝细胞,导致化疗后出现肝功能异常;
2、黄疸:化疗药物引起肝功能损伤的患者,如果肝功能异常的指标仅为轻度升高,没有出现明显的黄疸、腹水等化疗禁忌证,可以在医生指导下给予化疗药物进行治疗。但如果出现中、重度黄疸,且患者的一般状况较差,不能耐受化疗,则不建议进行化疗;
3、消化道出血:如果化疗后患者出现比较严重的消化道出血,需要给予积极的止血治疗,如使用白蛋白、血浆,甚至需要给予输血治疗,则不建议进行化疗;
4、其他影响:如果患者一般状况较好,肝功能异常程度较轻,可以在医生指导下密切监测下给予化疗药物治疗,如果患者一般状况较差,且肝功能异常程度较重,则不建议进行化疗。
多数化疗药物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可能也会损伤正常的肝细胞,因此化疗可能会导致肝功能异常,通常在化疗后2-3周内出现,在化疗4周后比较明显。如果肝功能异常的指标在可控范围内,且没有明显的黄疸、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化疗禁忌证,可以在医生指导下给予化疗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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