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监管方式,使得保健食品的监管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甚至出现推诿现象。为改善这种状况,《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按照《条例》规定,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也被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的范围内。
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条例》要求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此外,对于长期存在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问题,《条例》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此类广告的审查批准及广告批准文号发放工作。
国家还将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由药监局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实习编辑:郭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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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成为中国优生科学协会推荐产品,2000年被纳入为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使用产品,国家计生委同意在包装和科普宣传资料上注明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司推荐产品”。“福施福”在同类保健品中是唯一荣获国家计生委同意推荐作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唯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