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SA对保健食品严苛把关
此外,除了加拿大地区,欧盟和美国业者亦对该地区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提出若干的改善建议。
欧盟健康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根据自2007年底所实施的健康营养诉求规则(Regulation on Health and Nutritional Claims);根据该项规则,食品若要使用诸如“有助降低胆固醇”、“高纤维”等标语,或广告宣称其具有健康功能者,应遵照规定证明确实具有所宣称的健康功能与效果后,才可以以此宣称。
然而,在欧盟施行该项规则之后,仍有健康食品业者对本项规则提出若干批评。其主要争议即在于本规则第13条,除规定欧盟得依个案审查核准健康诉求外,欧盟会员国亦应研拟、提供有关健康诉求的清单及左证其具有科学正当性的参考信息。
要求欧盟执委会在2010年初,订定一份有关“降低疾病风险”和“儿童发展与健康”(To reduction of disease risk and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健康诉求及其使用条件的核准清单。
不过,由于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在协助欧盟执委会就各个申请提案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中,提出相当高比例的负面意见,否认许多申请提案的科学正当性。
例如,在EFSA目前完成的60多件宣称有助于肠胃、免疫或其它健康功效的益生菌(Probiotic)评估意见中,就有10多件获得负面意见。
美国产业界向政府提出 制订健康食品管理规范
欧盟业者对此结果感到相当担忧,认为欧盟新规则上路后,恐会严重冲击健康产业的发展,而希望欧盟能进一步厘清EFSA所采的评估标准或研拟公告相关指引以供产业参考。
美国基本上没有专责管理健康食品的法规,主要是透过1993年通过的膳食补充品健康及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DSHEA)加以管理。
美国FDA亦依据1990年,通过的营养标示教育法(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NLEA)或1997年,通过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FDA Modernization Act,FDAMA),负责审查与核可健康食品产品得标示的健康诉求。
然由,近年来,美国产业界发出希望政府制定专门管理健康食品规范的改革声浪,FDA曾于2006年举办公听会,听取相关业者的意见,不过,至今FDA仍未有任何后续的动作。
台湾将健康食品分为四类管理
从上述观察可见,加拿大根据管理健康食品多年的经验,发现有必要纳入以风险为基础概念,将产品分级以进行适当强度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估,以补强及改善现行健康食品的审查制度。
而美国及欧盟官方及产业近年来,也相当重视健康食品相关法规的发展。这些一再显示各国政府及业界均认知法规范宽严,将对健康食品产业的发展与市场成长有深远的影响。
而台湾,依据现行“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健康食品已应依原料是否为传统食用、是否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用、是否含有致癌物之类似物等标准被分为四类,而进行程度不等的安全性评估。
与加拿大相较下,台湾似乎已有相当完善的规范环境。但是,台湾业者如要开发出口贸易,终归需要瞄准北美、欧洲和日本等地区的相关法规,因此,仍须持续关注相关国家的法规发展,以确保未来产品能符合各个主力市场的规范,进而以健康产品的形式进行销售。
何谓认可信息机制(Pre-Cleared Information,PCI):
广受承认的证明资源,例如:药典、论文和标示标准等;专家意见报告;国际标准;其它主管机关的信息,例如,核发上市许可或执照等决定;以及其它声誉显著的证明资源。
何谓NHPs:
系指包括:维他命和矿物质、草药疗法(Herbal remedies)、顺势疗法(Homeopathic medicines)、传统医药(含中药等)、益生菌及其它诸如:胺基酸和基础脂肪酸等产品。
(实习编辑:郭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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